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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里人购买“农村房”,受法律保护吗?来源:光明律师浏览数:151次
“梦幻田园,阳光大棚,圆你一个农庄梦”,“远离尘嚣,来乡下当农夫。三层别墅仅售17万!”......小伙伴们,你有没有接到过这样的售房广告?身在城市的你,是不是觉得这样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“农庄”,特别划算?但是,在占了这个便宜后,却吃了大亏!为什么这么说?详见下文……  小兰作为城镇居民,在购买涉诉宅院时并非涉诉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其无权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。 小兰与小明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,涉及农村房屋及宅基地,协议虽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但由于小兰不是密云县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,依据我国法律政策规定,小兰无权在该村购买宅基地之上的房屋,小兰与小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协议属无效合同。 近年来,由于城市房屋价格上涨、居住环境的下降,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屡见不鲜。但是,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购买该村房屋,属于违法行为,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。一旦发生纠纷,买卖合同被判无效,买房人往往被判返还房屋,经济利益难以得到保护。所以,提示大家切勿违法买卖农村房屋。 法条链接 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。 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、行使和转让,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。 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五)项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。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《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》第2条第二款规定: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,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,有关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。 2007年12月30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《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》,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,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或“小产权房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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